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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的管理十篇IM电竞

时间:2023-11-15 10:45:10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IM电竞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其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生存环境、工作环境,促进城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就是维护城市无形资产,抓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不是搞形象工程,而是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的一项“民心工程”。随着城市建没的快速发展,中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环卫管理体制不顺。中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大部分采用三级管理体制,环卫部门负责大街主路的环境卫生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背街小巷的环境卫生管理,居民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中小城市发展的要求。

  (2)市民环卫意识有待提高。当前,由于城区市民的文明程度高低不同,公共卫生意识不强,占道经营、探头经商、流动销售、乱设摊点、乱扔垃圾、乱贴乱画,楼前楼后乱搭乱挂等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大型市场、偏僻巷道、车站更为突出;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居民的身心健康。

  (3)环卫管理责任不明。随着城区面积的不断拓展,在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能上市、区、街之间交叉重叠和管理缺失现象较为普遍,在一些公共地段的管理上,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直接影响城市形象和居民工作生活。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及野垃圾场或多或少存在,就近倾倒和乱倒问题比较突出,给城区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并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与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不适应。

  (4)城市规划不合理。大部分中小城市在旧城改造后和新区建设时,环卫基础设施没有同时规划建设,造成选址难、建设难。已经建成的设施既不配套,分布又不合理。由于城市规划的不合理和利益驱动,原有的公厕改装成了门店,城区公共厕所少。露天垃圾站点由于长时间暴露在外,晴天灰尘飞扬,雨天污水遍地,影响市容观瞻。

  (5)环卫队伍发展不平衡。大部分中小城市大街主路由环卫部门专业队伍管理,在管理上质量标准、要求、考核等方面比较完善规范。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清扫保洁队伍,由于受种种因素制约,人力不足,投入不足,设施不足,致使背街小巷脏、乱、差的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城市整体形象。

  (1)理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化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单靠一两个部门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因此,在环卫管理中,要注重加大协调力度,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可由政府出面,理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监察网络,化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和下发相关文件,按规定吸收相关单位的环卫保洁资金,统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无缝隙保洁,责任清,任务明,减少漏洞,提高保洁管理水平,力促城市清洁卫生。

  (2)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巩固环境卫生管理成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关键在于市民素质的提高,因此要将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一是要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利用广播电视、开辟专题宣传栏目、加强街头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大范围、高频率舆论宣传声势;二是积极开展创建“红领巾义务监督岗”、“老年志愿者监督岗”、“社区文明监督员”等活动;三是坚持创建行动与宣传教育紧密联系,继续开展城市“万人保洁”活动;四是从学生抓起,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开设“做文明市民”的一系列教育活动。通过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的画廊、公示板等载体,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化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3)明确职能职责,建立环境卫生区域管理责任制。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必须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划清管辖区域,明确责任,环境卫生要集中管理。一个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乡接合部的环境卫生,由环卫部门一家管理,责无旁贷,出现问题也应由环卫部门负责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才能彻底根治城市“脏、乱、差”。街道办组织社区居委会划定辖区内街小巷、社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卫生责任区,各部门、单位与街道办签订责任书,加强监督考核,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提高内街小巷、社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水平;环境公司负责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改革作业方法,切实控制道路扬尘,提高保洁质量。

  (4)加大协管力度。在环卫管理中,要注重加大协调力度,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一是建立疏堵结合机制,整顿市容市貌。对违规违章临时建设物要一律拆除;对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要及时遏制;对店前名称广告和户外广告要规范,统一制订标准。二是建立建管并用机制,整顿流动市场。对街头市场、马路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整顿,有店的必须坐商归店,无店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体摊贩必须进入市场,或按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严禁出店经营、乱摆摊点、游散经营。三是建立封闭管理机制,整顿施工场地。所有临街的建筑工地都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实行封闭作业,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临街面。各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手续前,必须签订建筑垃圾卫生的清运管理合同,并缴纳保证金。四是建立齐抓共管机制,整顿环境卫生。狠抓文明创建活动,搞好各单位机关卫生、家庭卫生的管理工作。

  (5)城乡垃圾一体化收运处理,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工作。目前我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部分生活垃圾被直接填埋和处置,不仅生活垃圾中可利用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而且还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基至成为疫病传播的发源地。因此,要把垃圾处理与污染防治纳入循环经济轨道,针对城乡结合部卫生死角及野垃圾场问题,实行城乡垃圾一体化收运处理,按照密度要求建设固定的垃圾收集点,摆放垃圾箱(桶),根据不同情况建设小型中转站,交由环卫部门统一运输和处理。实行城乡生活垃圾统一处置,逐步把城乡结合部农村环境卫生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加大对垃圾收集点建设和垃圾容器购置投资力度,村村设置垃圾箱或小型中转站,集中收集,集中运输,集中处理。全力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转变垃圾末端处理为从源头抓起的全过程整治的认识,使之达到资源低消耗、高产出、低排放的目的。

  总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关系到人民的安康乐业,要针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才能创建优美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的形象与品位。

  [1]黄勤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资讯, 2009,(02)

  2013年初,为建设桂林国际旅游胜地,桂林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拟增加对环卫投入,改变环卫落后现状。这需要环卫部门对现状进行精确统计,从数据中分析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作为环卫管理的纽带,环卫统计工作应如何更好的发挥信息、咨询及监督的作用,促进环卫管理事业发展,成为现阶段亟待环卫信息统计工作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桂林市的日常环境作业如清扫保洁及垃圾收集转运等实行两级政府(市、城区政府)、三级管理(市市容局和市环卫处、城区、街道)的环卫作业运行机制,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市五城区(象山、秀峰、七星、叠彩、雁山)环卫站负责辖区的日常环卫业务开展,市级负责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终端垃圾处理由市环卫处负责。通常统计任务由城区环卫部门填报数据,由市级汇总后上报。

  环卫信息统计内容主要包括环卫从业人员、道路清扫保洁、环卫有偿上门服务、环卫专用设施设备等。

  随着近年来政府对环卫投入增多,环卫部门的统计任务也逐渐增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统计工作的一些问题也突显出来,主要表现为:

  1、由于桂林市环卫“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作业运行机制,市级与城区环卫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通常统计任务由市级汇总上报,而数据来源却依赖于城区环卫部门。市级在审核数据时非常被动,一是对调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并不十分了解,不排除城区统计员在上报数据时只是估摸上报,与调查对象的真实情况存在偏差IM电竞,市级审核时无法觉察,二是即使发现问题后发回城区要求重新填报,也不能保证重新填报数据的准确。在尚未建立市区一级环卫统计工作监管体系的前提下,各区(县)环卫站报送的环卫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没有有效的行政手段规范。

  2、主管领导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对统计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统计报表都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的审核签字后才能上报,部分领导对数据不敏感,报表数据即使存在问题也不能及时发现。

  3、在统计实践中,统计人员实质只是充当领导关于统计报表填报业务的“勤务员”角色,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都要经领导的审查和删改。在此过程中,不排除有统计人员按领导的意图填报数据,致使许多真实的情况可能被掩盖,许多尖锐的矛盾可能被磨平,统计工作不能揭示真实情况 。

  1、专业统计人才缺乏。环卫统计员基本都是业余出身,文化程度不一,不同单位的统计员对同一张报表的理解不同,填报的数据从来源到依据都不同;

  2、统计人员无定岗,大多只是临时兼职,随意性很大,有时一张表竟是好几个人分块填写,各管各的数据,彼此也不沟通,导致表内审核关系不成立。

  1、上级统计报表在下发过程中,由于职责未划分明确等原因,经常会出现不同部门收到同一张报表的现象,数据数出多门,没有唯一性。

  2、遇到需实地调研、丈量的统计任务,即使有些统计人员注意深入现场做一些实地调查,但由于无职无权,现场调查也不一定能得到真实准确的数据,所以不排除统计人员对这类统计任务模糊估计,存在明显偏差也不能自查;

  3、由于涉及经费测算的统计任务关系到各城区环卫部门切身利益,为最大限度地取得政府资金支持,在统计过程中城区经常会否定之前报送的已定稿数据内容,反复修改,这使得总体统计工作略显被动和拖沓。

  严格说来,桂林市的环卫数据统计体系并未建立起来,因而无法掌握最新的环卫数据信息。当领导需要参照相关数据做决策时,环卫管理部门不得不突击统计,给予统计人员调查、核实相关数据的时限较短,使得数据趋向“模糊”,不精确。

  现阶段桂林市环卫信息统计工作应该以建立环卫统计工作管理体系 为前提,完善监管,提高统计员专业素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具体解决措施如下:

  1、建立基层环卫统计规章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统计工作人员配备、责任分工、岗位职责、报送规程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提高环卫统计管理水平。

  2、建立通畅的市区两级沟通和反馈机制,各区(县)环卫部门理顺各类数据的统计渠道,明确职能,保证各类数据报送渠道畅通,做到数出一家。

  3、建立统计数据报表制度,明确指标含义、统计口径、计算方法,简化填报。定期上报环卫相关统计信息,形成台账,做到数出有据。台账内容要填写完整,包括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填报日期等,保证管理部门能随时了解环卫动态。

  1、建立统计信息考核制度,统计负责人定人定岗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情况的搜集、审核、汇总并按规定及时上报行业统计报表,严格把好数据质量关。杜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统计违法行为;禁止单位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强令、授意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严禁打击报复统计人员 。单位负责人及统计负责人对填报数据负责。

  2、拟定《桂林市环卫信息统计工作考评办法》,作为考核区(县)环卫统计工作的依据,对各类环卫信息统计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实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与奖惩挂钩,提高工作积极性的同时确保统计数据客观、准确。

  在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首先抓好统计法制教育,定期组织学习统计工作相关法律、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意识,端正态度,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其次要抓好统计专业知识的培训,举办培训班,提供环卫统计业务的指导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

  探索环境卫生数字化技术管理模式,建立人员、清扫保洁、环卫设施、车辆等信息数据库,对道路环境卫生作业及垃圾清运等进行实时监控的同时能通过强大的信息处理功能,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计算、汇总、比较,及时形成准确、全面、系统的各类数据分析。

  建设国际旅游胜地,这对桂林环卫的发展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环卫统计工作应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不断创新,进一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环卫事业的发展提供后勤保障。

  程广娥,做好统计分析,提高统计质量[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3):97-98

  目前,我县县城建成区面积近7.5平方公里,其中:旧城区4.5平方公里,新城中吉片区3平方公里,辖14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约15万人,垃圾日产量约180吨。现有日处理能力250吨的生活垃圾处理场1座,垃圾中转站6个,临时垃圾池44个,公厕19座,果皮箱300个,环卫专用车20台。全城道路面积49万平方米,环卫从业人员314人,其中环卫处25人,垃圾处理场25人,临时工264人。

  一是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严重不足。近几年来,虽然政府加大了环卫设施建设的投入,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导致环卫基础设施不能适应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目前,城区只有19座公厕,新城中吉片区2.5平方公里按标准至少应设置公厕6座,垃圾中转站4—7个,而现在只有6座公厕,无垃圾中转站。在中吉片区的建设中,住宅楼院、住宅小区、商业区等未将公厕、垃圾中转池等环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客观上造成市民如厕难,无处倾倒垃圾,给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是部分市民在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由于多年形成的陋习,加之新城正处于大建设时期,大量农民涌入县城打工、经商、居住,市民的环卫意识仍然较差,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在车站、街头随意散发宣传资料,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等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现象较为突出。

  三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较薄弱。长期以来,城市管理工作一直采用行政手段来达到工作目标,但由于城市是一个人口密集,构成复杂的有机整体,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大,就需要社区加强管理,而目前的状况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尚未形成,环境卫生工作无人管,导致背街小巷“脏、乱、差”现象较为突出,特别是沿河两岸倾倒垃圾严重,每逢重大活动,环卫部门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清理。

  四是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沟通协调不够。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管理和执法分离后,管理单位期望通过加强环卫执法来保障环境卫生工作,但执法部门则期望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来减轻执法工作量,加之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内容较多,人员相对紧张,环境卫生执法力度不够,以至于出现互相埋怨的现象。

  五是新城正处于大建设时期,建筑渣土装运车增多,客观造成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难度增大。

  “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人民是城市的主人,应当使广大市民成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城市管理主体。巩固环境卫生管理成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关键在于市民素质的提高,因此要将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一是要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利用广播电视、开辟专题宣传栏目、加强街头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大范围、高频率舆论宣传声势;二是积极开展创建“红领巾义务监督岗”、“老年志愿者监督岗”、“社区文明监督员”等活动;三是坚持创建行动与宣传教育紧密联系,继续开展城区“万人保洁”活动;四是从学生抓起,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开设“做文明市民”的一系列教育活动。

  1、加大公共环卫设施建设力度。实行公共环境设施(公厕、垃圾中转站等)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一方面有利于与市民生活设施的同步配套,缓解环卫设施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在建成房屋后再规划建设环卫设施时,选址附近的居民反对。针对旧城和中吉片区垃圾中转站、公厕不足的问题,应在旧城环城路一带已搬迁拆除的地方适当增设闭封式的垃圾池,在中吉片区根据规划要求利用空地增设垃圾中转站、公厕,在选址时既要考虑服务半径能满足需要,又要尽量把影响群众的因素降低到最低。在新城安康、平桥新区建设时,要按设置环卫设施的规范要求,及早规划好环卫设施,要对环卫设施的建设留足发展空间。

  2、严格住宅小区、商业区等开发项目业主自建环卫设施的审核工作。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封闭式垃圾池、公厕、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卫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不予验收,不能交付使用。为此,环卫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过程,以便加强环卫设施的监管。

  随着居住的社区化,暂住、流动人口和无单位归属人口的成倍增长,以及过去依靠单位来管理环卫体制的衰落,现有的管理办法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了“横管不到边,纵管不到底”的新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和完善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十分必要。建设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有利于组织动员辖区内各单位、各团体、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搞好自己所在社区的环境卫生。社区建设主要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广大市民共同参与的热情,使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落到实处。

  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必须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划清管辖区域,明确责任。汉丰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居委会划定辖区背街小巷、社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卫生责任区,各部门、单位与汉丰镇政府签订责任书,加强监督考核,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提高背街小巷、社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水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改革作业方法,切实控制道路扬尘,提高保洁质量,严格按照行业规范上岗作业,早晨6:30前完成清扫,根据季节变化,调节洒水次数,主要道路每月至少保证一次冲洗。

  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强化执法工作,在加大宣传的基础上,对违章行为予以重处。市政监察大队要成立环卫执法中队,专门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执法,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必要性。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无论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还是垃圾处置,政府部门都要投入大量的资金。2002年12月27日,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指出,“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2004年7月22日,县政府全体工作会再次提出“利用政府掌握的特许经营授权职能,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特许经营权、依附于公共设施之上的冠名权、广告设置权等进行公开拍卖转让,将一些由政府直接从事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街道绿化、市政设施维护等市政事业委托给企业经营”,明确要求将环卫作业逐步推向社会,施行市场化、产业化。针对我县环境卫生管理与作业实际情况,为整合资源,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发展,理顺环卫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环境卫生管理成本,节约城市维护资金,结合前期开展的环卫作业市场化调研工作,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组建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将环卫作业企业化、社会化、市场化,势在必行。

  操作方案。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养分离、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卫作业社会化、市场化进程。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主要包括街道、人行道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及垃圾的处置。其中,街道、人行道的清扫保洁是环卫作业的源头;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是环卫作业的中间环节;垃圾的无害化处置是环卫作业的最后结果。街道、人行道的清扫保洁量大面宽、质量要求高,其费用由城市维护费供给,不存在有偿服务,是纯粹的公益事业。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置目前已是企业化运作,独立性强,其费用最终来源于垃圾处置费,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故暂不纳入此次改革。故现阶段只对街道的清扫、保洁及水域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作业实施企业化运作,即率先将街道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作业从环境卫生管理处的环卫作业中分离出来,组建“开县水域生活垃圾清运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作业。实施“管养”分离。通过运行,再逐步将其推向市场,通过公开竞标、发包方式给予有经营能力的作业队伍,真正实现环卫作业提高质量、适应发展、降低成本的目标。从而真正使具体的环卫作业实现“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社会化服务”。

  一是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要求,结合开县实际,将开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现有清运车辆进行密闭改装,再与开县城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厂现有垃圾清运车和待购置的垃圾清运车及办公设施评估作价入股,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国有独资企业—开县水域生活垃圾清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组建公司的第一步就能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发挥设备功能,提高清运工作质量。

  目前,全国各地把大力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和美丽乡村建设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动力和助推剂。随着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也在不断提档升级;但是另一方面,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困难也在不断显现出来。

  一是现代生活中的垃圾污水处理面广量大。新型城镇化下,随着村镇建成区域不断扩大,人口聚居程度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不断丰富,直接带来的是城镇环境卫生工作覆盖面、工作量的大幅提高。现代生活方式中,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快、各类商品过度包装、生活习惯的改变等,导致垃圾、污水产生处理量也在大幅提高。对于广大的农村村居聚居点,情况可能更突出。

  二是重建轻管、工作不平衡。在部分农民新村、或是城镇拓展区域,房屋建成、小区形成了,市政环卫工作还没有做到有效覆盖。漂亮的建筑与杂乱的垃圾形成较大反差。有的开发商只注重建设有利可图的居住、商业设施,而忽视了配套建设公益的市政环卫设施,在城镇街道的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由于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加生综合整治,整体效果比较好,“面子”干净;而在一些非重点地域如背街小巷,受关注程度较小,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和效果就不尽理想,“里子”较脏。

  三是垃圾处理方式、工艺还有待改进。当前主流的收集处理垃圾方式是填埋、焚烧,没有对垃圾进行科学的分类和处置。无论是可降解的垃圾或是不可降解的垃圾,大多是压缩、填埋了之,运输量大、填埋占用空间大。对塑料、玻璃、废纸等不易降解的垃圾,也可通过科学处理方式重复回收利用;对医疗废弃物、废旧电池等才需要集中压缩处理。与此相配套的,目前村镇市政环卫设施还达不到垃圾分类处理的要求,没有分类处理的垃圾箱、垃圾处理厂等硬件设施;同时,群众对垃圾分类处置的意识比较淡薄,缺乏对垃圾分类处理的社会氛围。

  四是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垃圾收运和处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而凸显出来的一个问题。村镇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建设相对薄弱,特别是村一级,基本没有专人负责督促指导负责此项工作,相关工作只能依靠上级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搞突击。工作中存在集中整治--恢复原状--再整治―再恢复的循环现象。

  努力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积极投入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自觉性。突出加强三类人群的宣传教育:一是镇街、村社干部,只有执行者的思想觉悟提高了,工作才有推动力;二是居民、村民,只有群众的意识提高了,工作才可能全面彻底;三是中小学生,只有从小树立养成爱护环境卫生的好习惯,这项工作才能真正可持续的推进。

  突出强化三个方面的重点宣传:加强城建、市政、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民学法、守法意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知识宣传,增强群众对环境卫生管理的知晓度;加强环境卫生知识宣传,让群众知道怎么维护环境卫生,大力引导群众支持配合此项工作。

  宣传教育的方式上,可以要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可以请进来讲、也可以走出去看,让镇村干部开阔工作视野,同时还可以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外出参观,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也可以通过举办寓教于乐文化娱乐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利用召开村群众会、评选卫生小区(院落)、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等形式,深入宣传环境卫生知识,努力增强社会各方面群体的环境卫生意识。

  按照户集、村收、镇运、区域处置的方式,加强村镇相关工作保障。一是车辆,各镇应配备完善垃圾运输车、洒水车、清扫车等,加强设施设备维护,充分发挥作用。二是设施,应修建垃圾房、垃圾中转站等必要的收集、短期储存、及时中转的设施,还有污水处理站、厂、管网等。三是队伍,要加强环卫工人的配备,除清扫人员外,象主城区一样配备保洁员、协管员等。同时要加强市政监管人员的配备,如成立乡镇市政监察队伍,要抽调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从事环境卫生监管工作。四是经费,要加大环境卫生管理投入,乡镇、村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有限的财力中加大投入,保障环境卫生工作需要。对农民新村建设、城镇小区开发建设,应督促有关业主、承建单位规划、完善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

  着眼长效和根本,努力完善镇村环境卫生有关管理制度。要通过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加强督查,要通过评比与奖惩相结合加强考核,要通过建立各种制度加强引导,调动镇村社乃至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如探索建立村镇环境管理的每日巡查、定期督查制度,纳入常态化管理,少搞或不搞集中突击整治动;实行定期的环境卫生综合考核,纳入村镇工作实绩评定内容,实行奖惩兑现;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队伍的专业培训、人才培养,增强从业队伍的履职能力。积极推进环境卫生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如制定村(居)民关于环境卫生的乡规民约、建立环境卫生示范户评选办法等,加强群众环境卫生意识和行为的引导;对垃圾的分户收集、定时集中清运等制度,让群众知晓该怎么支持环境卫生工作。

  在村镇建设管理中,特别是市政环卫设施的建设中,要加强地下管线的铺设规划、设计,增强工作前瞻性,充分预留未来管线铺设、维护的地下空间。整合各部门、单位(或行业)的管线铺设资金,加强统筹利用,坚持标准规划和建设,避免重复开挖、回填。要加强规划、建设、环保、市政、工商、电力、水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环境卫生管理综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增强管理实效。

  我县城市环境卫生和城市秩序管理工作主要由建设局环卫站和城建监察大队负责。环卫站有在职在编职工19人,聘用临时工5人,并成立城卫服务部,实行企业化运作,聘用清扫、清运及管理工人61人,主要对县城建成区的绿化、亮化和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城建监察大队有在职在编监察员7人,聘用临时协管员15人,主要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管理、市政设施营运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察,负责整治市容市貌,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等。

  由于在职在编人员远远满足不了城市管理需要,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管理,经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招用了82名临时工人(男职工34名,女职工48名),其中环卫站6名(女职工3名),城卫服务部61名(女职工44名),城建监察大队15名(女职工1名)。因县财政困难,城卫服务部每名临时工财政拨付工资仅520元/人·月,城卫服务部补助100元/人·月,其月平均工资仅520元/人·月;其他500元/人·月。远远达不到全省平均最低工资1202元/人·月,工人的基本生活开支难以保证,致使管理队伍不稳定。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发生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必须交纳五项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也多次到我局督办此事,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罚款要求。经核算,男职工每人每月应交纳各项保险客为495.224元(其中单位应负担363.004元,个人应负担132.22元);女职工每人每月应交纳五项保额为507.224元(其中单位应负担375.024元,个人应负担132.22元);每年仅保险一项支出就达506097.972元(其中单位应负担372820.212元,个人负担133277.76元),加之工人工资过低,难以承担个人应缴部分,因此,适当提高工人工资和解决五项社会保险迫在眉睫。

  一是城卫服务部收集、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装备差,目前尚用人力三轮车收集,用拖拉机、农用车清运,导致收集不及时,清运不干净,甚至因清运过程中装车不封闭,到处泼洒而导致二次污染;二是城区没有设立垃圾集中处理点(垃圾中转站),清运车辆全城流动收集清运,不但清运不及时,且发生大量燃油费,加之未通过挤压处理的垃圾体积大,运输困难,运往垃圾处理场后堆放占地面积大,难于有效填埋,每年需投入大量资金来清推垃圾处理场才能保障连续堆放;三是城卫服务部虽实行企业化运作,但实行有偿清运的收费标准过低(2007年4月已废止,新的收费标准请示未批准),每年收取的垃圾清运费仅257840元,各种补助325608元,共收入583448元,工人工资、车辆燃油、设备维修需开支561529元,城卫服务部无力改进装备和提高工人工资待遇;四是旱季绿化苗木萎死严重,现有的一辆洒水车因使用年限过长,难于保证正常作业,加之城市绿地面积成倍增加,新实施的绿化带较多,旱季因浇水不够而旱死的绿化苗木较多,出现连年补苗,连年死苗的现象。五是路灯线路老化严重,大量原装老式路灯仍在使用,全城约7000米(农贸市场至白糖厂路段两边)路灯线路风化、氧化严重,各种广告灯、牌搭接路灯线路加重负荷,断线、烧线连连发生,老式路灯耗电高、寿命短、维修费用高,部分路段时有局部停电、熄灯现象出现;六是没有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建设停车场,部分商业集中地段和农贸市场、学校、医院等车、人集中地点没有停车场,街道施画的临时停车泊位十分有限,难以满足日渐增加的车辆停放需求,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仍然难于控制;七是城市公共设施集中的地方没有安装电子摄像设施,夜间监察难以取证,大量环卫、绿化、路灯设施被盗和受损。

  (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不够,部分街道仍然存在有街无景,有路无灯的现象。

  环城路、帕当路、城东路建成后,部分地段尚未实施绿化和安装路灯。经测算:实施环城路、帕当路亮化工程,需安装路灯158盏(含线万元(其中环城路需安装路灯84盏,需资金29.4万元;帕当路需安装路灯74盏,需资金23.68万元);实施城东路烈士墓至白糖厂段和帕当路环岛至帕当一组路段绿化工程需投入资金31.5万元(其中实施帕当路绿化带总面积2604m2,需资金11.7万元;城东路种植行道树2144.6m,需行道树716株,需资金19.8万元)。

  2003年以来我县采用了新的计价程序,2005年国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进一步投入,将该费用直接列入了工程造价,具体取费标准是由人工费和机械费的18.75%计取,税金也上调了3个百分点,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27.72元/工日调整为34.77元/工日,造价也随之上调了40—60元/㎡。加之建筑工程设计采用国家新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其附录a中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之规定,××县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为提高我县房屋的抗震能力及国家对建筑设计相关规范的修改,从2001年后我县全面实行2001版新规范,在1989版老规范基础上提高了25%左右的含钢量,一栋房屋每平方米的含钢量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20%至25%,水泥含量随之提高了15%至17%。而且我县地处边疆,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必须从省城运来,由于思澜公路的扩建、油价的上涨等导致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的节节飙升,我县的工程造价又一直未严格实行统一管理,从而造成了我县建筑工程造价有所提高。

  (一)积极向县委、政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争取成立城建监察局和公共事业管理局为县建设局下属的副科级二级局,通过提升机构档次来增加人员编制,解决城市管理人员不够和工资待遇低的问题,并将工人工资和五项保险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城建监察局将规划中队、市容中队、城建中队全体人员纳入核定编制;公共事业管理局将环卫站、城卫服务部全体人员纳入核定编制)。

  (二)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出垃圾中转站和停车场建设地点,积极争取划拨建设用地,结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的上报实施,积极争取实施垃圾中转站建设项目(约需建设资金100多万元),并多方筹措资金购置2辆封闭式垃圾清运车和1辆洒水车,在城区街道生活垃圾集中点设置垃圾临时堆放货箱,在绿化带上铺设旱季浇水管网。注册成立物业服务公司为环卫站下属企业,组建30—50亩的绿化苗木基地,保证城市绿化用苗的供给。

  (三)加强与公安交警、运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理顺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乱停乱放,非法营运等管理主休,依法、合理、灵活的治理好城市秩序,并逐步形成由县人大通过的城市公交车辆管理办法。

  (四)原《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收费办法》于2007年4月到期后,通过市场调查和走访附近县(区),提出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上报物价部门,尽快召开听证会,确定新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并扩大清运范围,把农贸市场、新开发区及城乡结合部部分农村纳入城市保洁范围,逐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环卫思想政治工作涉及的领域广,工作范围大,教育内容丰富,工作方法多样,他们与环卫战线的工人相比,是复杂的脑力劳动者,与环卫工作人员、管理干部相比,他们的工作难度大,综合性强。同时,环卫一线的职工相对来说文化素质比较低,性格也比较多元化,思想意识形态差异较大,因此,从事一线环卫工作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思想政治工作者本身来说要求是很高的。这就更加的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者本身要加强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的在工作中充实自己的知识,理论联系实践,这样才能更好的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一线环卫职工的心中。这一方面要求环卫管理部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让他们获得更好的提高平台;另一方面,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本身也要加强学习,尤其是紧紧把握住与不同阶层的、不同年龄的、不同性别的、不同文化程度的环卫工作打交道,要能够兼容并蓄的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这些职工的心中。

  人本理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解释,但在环卫部门思想政治工作中却是永不衰老的话题,而且,只有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真正能够以人为本,真正把职工的发展和环卫工作的发展相协调起来,这样环卫事业才会获得更加快速的发展。因此,在实际环卫工作中把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因人施教,根据环卫行业的特点,按照职工身份、岗位、年龄、文化等不同情况,对职工分类分层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努力做到“岗位不同,要求不同”。要经常在职工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思想政治工作还要结合职工自身的家庭情况开展,因为很多环卫职工家庭都比较困难,如果我么不能以人为本的帮助职工切实解决他们生活中的问题,那么职工带着“包袱”去工作,效率必然不高。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要着重关心他们精神方面、物质方面有哪些需要,尽最大可能的帮助他们改善生活质量,这样他们才会有更加积极的心态投入到环卫工作中。

  思想政治工作绝不是像我们一部分同志所想的就是简单的开大会、作报告、写总结,或者简单的做思想动员,传达上级的指示和精神。而实际上,思想政治工作是紧密团结党和人民,是社会主义各项建设的引领者,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的领会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质,用更加务实的理念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环卫工作有机的联系起来,这样,思想政治工作才会更加具有生命力。首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要与环卫作业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真正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清扫保洁、垃圾清运收集、中转站管理、公厕管理等管理中去。避免虚无化、形式化、走过场,以踏踏实实的行动,实实在在的内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其次,思想政治工作要做到环卫工作的一线,工作范围扩大到哪,思想政治工作必须要跟近到哪,有环卫职工的地方,就有与之相配套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有能够激励环卫职工积极工作的精神支柱。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城市发展要求,积极推动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的改革创新,加快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进程,建立全覆盖管理、全天候保洁、全过程控制的环境卫生管理网络,不断提高行业管理和环卫作业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环境卫生质量的要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原则,深化我县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突出乡镇、村属地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强化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责任,完善环境卫生管理运行机制,着力解决长期存在的职责不清、沟通不畅、关系不顺、执法不力和多头管理、相互掣肘、推诿扯皮、监督不力等问题,有效形成县级指导推动、乡镇组织指挥、部门齐抓共管的左右衔接、上下联动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的新格局,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容环境保障。

  (一)三个有利。有利于调动各级各方面发展城乡环境卫生事业的积极性,形成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新格局;有利于环境卫生事业市场化改革,培育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和队伍;有利于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营造清洁、卫生、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辖区管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原则上实行乡镇、村辖区管理。除县公共场所、国省县主干道由县级管理外,其它清扫保洁全部实行辖区管理,赋予乡镇、村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重心下移。立足基层,把环境卫生管理的事权下放给乡镇、村。县级管理部门侧重负责监督考核、行业管理及基础设施、装备建设。

  (四)责权统一。本着责、权统一,以钱养事、费随事转、稳步推进的要求,在明确县、乡镇、村市容环境卫生主体责任和事权的基础上,明确相应的经费。

  将*县城市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其单位性质、机构规格、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保持不变,隶属县政府直接管理。并与*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兼任县爱委办主任。要充实加强县爱委办工作力量,配齐人员,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与作业服务分离的原则,由环境卫生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成立相应的清洁作业服务实体(公司、中心)。作业服务实体逐步实行单轨运行,成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走专业化经营道路。主要职能是: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行业的宏观调控,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2)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环境管理和环境卫生作业工作,明确并落实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4)承担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垃圾场、公厕等卫生设施正常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城区(含城中村)、驻县上级单位、主要景区、主要企事业单位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6)承担城区道路及国道、省道、县道过城段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城区垃圾和污水杂物清运、处置工作;负责环境卫生行业企业的市场准入、对县内各类垃圾清运车辆、清洁站点进行初审;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工作;

  (7)承担各乡镇、村环境卫生和农村“创三优”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工作;

  (9)负责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贴各类宣传广告、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

  (11)制定行业科技发展和人才培训计划,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科技成果推广、运用;

  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和县环境卫生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所长由分管环境卫生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各乡镇根据人口多少、工作量大小可设立环境卫生专业队。主要职能是:

  (2)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局管理的单位)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3)对村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工作,帮助村级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公约”;

  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和乡(镇)环境卫生管理所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设队长1名,由村干部兼任。根据各村人口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环卫专业队。主要职能是:

  按照管理与作业服务分离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行业、企业三个管理层次,建立职责职权分明、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环卫行业管理新机制。

  1、环卫部门主要履行监管职能。县、乡环卫管理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和调控功能,从直接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转变到履行环境卫生管理职能和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管理调控上,把工作重点放在环卫发展规划的编制,规章制度的起草与实施;管理国有资产和社会收费;维护环卫作业市场秩序;对下级实行业务指导和服务监督上来。

  2、作业服务单位逐步转为企业。对县、乡各类环卫作业服务单位进行企业化转制,将其从原来隶属的行政部门逐步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对于新成立的环卫保洁的单位,要直接转制为企业实体,走独立经营自主发展的道路。

  3、积极推进环卫工作社会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热线,及时办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环境卫生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职工、知名人士和群众代表作为监督员,对环卫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环卫作业质量差、乱扔乱倒垃圾和破坏环卫设施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通过多层次、多途径的监督,保证各级环卫管理机构和作业公司认真履行职责。

  1、建立财政投入引导机制。我县环境卫生行业实行以县、乡两级政府投入为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市容环卫作业量的增加,县政府将根据需要与财力,作出适当资金安排。其经费数额按照乡镇大小、人口多少、道路密度等因素综合测算,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给予适当补贴。2009年县财政补贴31万元,具体到各乡镇为:108国道沿线万元;高速、省道等道路密度比较大的5乡镇:水秀乡2.7万元、阳邑乡3.9万元、小白乡2.5万元、任村乡2.2万元、范村镇3万元。同时,各乡镇、村要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保证乡村两级环境卫生工作顺利开展。

  2、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征收率。保持垃圾处理费征收现有体制不变,各征收、代征单位年度征收目标应根据实际逐年增加。县环卫部门和各乡镇、村社要整合管理人员,集中人力物力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专业队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率,为环卫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3、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环卫产业。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大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倡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环卫事业的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我县十四届三次人代会提出的“建立城乡一体的环卫管理体系”工作要求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认识环境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责任人要具体抓、见成效,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另外,在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环境卫生管理局按要求及时有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事关群众日常生活。为了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乡镇、各职能部门一定要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工作思路,努力在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上做文章、下功夫。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激发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热爱*、建设*、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改革赢得广大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形成各方齐上阵、共建美好家园的浓厚氛围。

  第二条本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包括门前人行道。

  第四条市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主管全市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完善管理措施,进行日常管理。

  市政、规划IM电竞、园林、交通、水利、公安、工商、商贸、旅游、体育、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IM电竞、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同时也是相应设施和场所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写字楼,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相应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岸线IM电竞、水闸管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管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地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等单位以及企事业管理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责任人不明确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市容管理局确定责任人并予告知。

  第六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和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市容环卫责任人应认真履行市容环卫管理责任。

  (一)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无乱停车辆,无违法搭建,无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责任区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粪便,无积水、污迹、废弃物和渣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生活垃圾袋装化,定时、定点收运。

  (三)责任区内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的安装和阳台封闭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第八条市容环卫责任区由责任人自行清扫管理,市容环卫责任人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责任区内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清运。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区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分级管理情况,组织专职执勤人员,实行日巡制度。

  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接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的,将予以相应通报。

  第十二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劝阻,有权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对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由市、区市容环卫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IM电竞,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组织(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授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九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以,对户外广告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应当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

  第二十一条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第二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装运垃圾乱倒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并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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