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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措IM电竞施范文10篇

时间:2023-11-25 18:09:18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IM电竞1、采取“错时上班、交叉执法、定岗定人定责”的管理方式,对阳岭大道、章源大道、沿江路早点摊、夜宵摊点进行严格限时间、限地点经营,进一步规范管理。

  2、加强建筑余土、渣土管理。开展以强化渣土管理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对建筑工地进行造册登记,加强日常监管,提前介入,强化源头监控,同时加大对乱倒乱堆建筑垃圾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3、强力整治户外广告。对县城区破损、有碍市容不规范大型广告,门店招牌和横幅、条幅等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对不规范,不符合设置规划、破损、有碍市容、影响美观且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一律进行取缔、拆除、更换。

  4、着力抓好占道经营。推出“以人为本,文明规范,以疏为主,错时管理”的方式,将马路市场、流动摊点引导至农贸市场周边,按照“定点、限时、便民、有序”的原则合理布置,禁止摊点占路为市,同时要求所有门店一律实行“坐店经营”,取缔违章占道经营。

  1、增加保洁员,延长工作时间,实现清扫、清运无缝隙对接,确定每个时间段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垃圾及时清扫、清运。

  2、创新环境卫生清扫运行机制,章源大道、阳岭大道相继采取路段班组承包模式,实现“朝六晚九”持续全天候清扫保洁。

  3、实行办公室行政管理人员分路段挂点督查,及时掌握各路段的卫生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1、实行所长负责制,其他管理人员分片包干督查,负责对城区绿地、树木进行排查。

  2、及时组织管护人员对城区主街道行道树进行全面修剪,清除杂草,对斜树、歪树及时扶正种植。

  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综合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以及其它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时,应按《**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配置环境卫生设施,资金纳入概、预算内,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条规划建筑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规划和核发建筑工程执照时应执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参与综合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地区,以及其它建设工程的环境卫牛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验收。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和旧城成片改造地区以及机场、码头、火车站、宾馆、旅游点等大型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验收。工程建设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予配合。其他建设工程中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核和验收,由所在地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事先将建设工程中有关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文书提交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核。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帘核的项目,审核意见应报送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或接议定的时间予以验收。隐蔽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预验收,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复土。

  验收不合格的,须改正后再次验收。强行启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应自行负责垃圾,粪便的清除、清运和环境保洁。

  第八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它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保养、维修、更新,保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有效。

  第九条不准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上堆物、搭建、涂写或刻画,影响环境卫生作业和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违反者应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采取代为改正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条因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需经所在区、县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需迁移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选址,并先建后拆;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落实重建措施。

  第十一条损毁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者应按值向产权单位赔偿;市民有权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举报损鼓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者需经查实后,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属城镇和独立工业区及其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各区、县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第四条规划、环境保护、建筑、房产、市政、园林、公安、财政、工商行政、教育、卫生、水利、港航监督等管理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条例》和本细则。

  第五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文化等部门,应承担环境卫生宣传的社会义务,在宣传业务中安排一定的环境卫生宣传内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教育计划中应安排一定课时的环境卫生教育内容,各类学校应遵守执行。

  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旅客集散场所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在驶入**途中,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旅客进行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建筑施工工地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环境保洁工作。建设单位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洁的措施。

  第七条沿道路的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两米的遮挡围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的,周围应设置高于一米的遮挡围栏;市政施工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八条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沾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第九条翻建、修建房屋等所产生的垃圾,应倒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在道路上堆物,设置工棚、料库、灰浆池等,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一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处置计划;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处置计划之日起五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二条自运或委托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按处置计划运到处置点,不得乱倒乱堆。

  第十三条堆在市区临时堆点上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清除。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场、处置点、围填场地的管理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洁工作。

  (一)学校、公园、大型的体育场(馆)等单位,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外沿,两侧各延伸二十米;其他单位,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外沿,两侧至相邻单位的自然分界线。

  (三)公交线路始末站,设在道路、广场上的停车场(站),自其使用的地域至周围五米。

  (四)菜场、集市贸易市场和车辆停放场地、货物堆放场地,自其管理使用地域至周围五米。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由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按实际情况划定。

  第二十条各单位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保洁要求,由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并书面告知各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认真执行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指定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里弄、新村内划块包干地段,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保洁人员IM电竞,做到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饲养信鸽须经体委、房产部门批准,鸽舍朝外面须封闭。设在房屋阳台内的鸽舍(含出入口)不得超出阳台内沿。

  第二十五条菜场、集市贸易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倒入自设的垃圾容器内,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广场、里弄,园林作业后的树枝、杂草、渣土等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清除完毕。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的,责令当即清除,并处十元罚款。其中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五十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

  (四)把有毒有害垃圾、传染病人的粪便倒入垃圾箱(桶)、垃圾堆点和下水道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里弄、道路、广场、空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责令立即熄灭,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道路两侧和街巷、里弄内堆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从发现该行为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按有碍环境卫生的堆放物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十元处以罚款。

  (七)在禁养区域内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经批准饲养动物及在集贸市场内销售家禽家畜,未落实保洁措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饲养信鸽规定,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污损环境严重,周围居民意见大的,责令拆除鸽舍,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的,责令立即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单位或个人设置摊位不整洁,未自备相应的垃圾容器,或未做好周围清扫保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

  (十一)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整洁、清扫道路或清运垃圾粪便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二)堵塞或者损坏下水道、化粪池而导致粪便冒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车辆在行驶中,流漏、散落货物或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按污损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五十元处以罚款。

  (十四)工程施工未采取措施而妨碍垃圾、粪便清运或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对菜场、集贸市场、车辆停放场地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倾倒、堆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六)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含居住区、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未按规定配建环境卫生设施或配建的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综合开发建设单位补建或限期改进,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八)垃圾堆点未采取灭蝇和防污染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列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有关管理部门可采取代为改正措施。代为改正措施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一至三倍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和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监察队决定。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识别标志,各级环境卫生监察部门的罚款权限,由市环卫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第三十三条对里弄、新村内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饲养食用的家禽家畜和信鸽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环境卫生、卫生、房产等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环卫局对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决定、行为,可予撤销、纠正。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天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环境卫生监察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天内向其上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上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环境卫生监察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爱国卫生条例》、《汉中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县城、本县各集镇及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独立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旅游度假区、人造景点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责任到人、公众参与、舆论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县城建监察大队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公安部门负责为管理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保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秩序及机动车辆的车容车貌实施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经营摊点的经营行为,所批经营摊点应当符合市容市貌要求;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大气、水域环境质量、城市工业废弃物和环境噪声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五)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爱卫会)积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行为,负责对本城市卫生、餐饮业、食品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运管所)负责做好本县交通工具的管理工作,文明行车、规范运营,保证县内交通运输畅通。

  (七)河道管理部门(河管站)负责对河堤的保护及向河道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实施监督管理。

  (八)新闻宣传机构应当发挥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监督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识和市容环境意识。

  第五条鼓励、支持各方面创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具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新闻、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车站、公园、影剧院、游览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提倡文明行为的宣传,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性。

  第七条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县市容环境卫生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增加投入,不断完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转。

  第八条本县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驻地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辖区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划分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或社区管理机构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及其周边区域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及其周边区域由业主负责;

  (八)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独立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旅游度假区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所在社、区(村、组)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予以确定。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痰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检举,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或通过驻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责任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三条县城主要街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镇市容环境卫生由驻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负责。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形成制度,按照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并将检查结果利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停车场、公共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当地的集镇规划、市容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必须定期清洗、粉刷和整饰。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两侧和观景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城市标志性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或者驻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IM电竞、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涂、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大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应当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临街一侧,一般不应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应按照规划及设计标准履行报批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在不影响规划的同时应当符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开挖道路及在人行道和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确因建筑需要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要具有一定的外观水平,不影响城市容貌,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虽经批准但未按时间要求完工的,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延期手续,方可继续施工;施工结束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城市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置宣传活动站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外墙上不得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等有碍整体街景的设施。

  (四)沿街施工单位必须悬挂标志,配备安全设施,禁止在道路及人行道上堆放各类建筑材料及设备;

  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并承担因施工损坏的市政设施的修复工作。

  第二十六条道路、广场、护岸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井盖、水篦子等市政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丢失、破损、移位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补齐、维修、复位。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应保持清洁完好,设施配套齐全,正常运转。破损失修、配套设施不全的,责任单位应及时修复,保证正常使用,符合市容标准。

  第二十七条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容貌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利用机动车辆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装载适量,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按指定时间、路线、地点停驶和排放,防止泄漏、散落或飞扬装载物。

  机动车辆要在划定的泊位停靠整齐。严禁出租车、中巴车在城区随意调头、游车揽客、争道强行。非机动车必须进入划定的停靠点规范停放。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抛撒、焚烧纸钱幂票;

  (六)在城区熬制沥青、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植物秸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

  (八)随意践踏、占用草坪、绿地,损坏行道树、花坛、绿蓠、雕塑,向水池、水域抛掷废弃物;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其它垃圾,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或委托清运,并按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倾倒,做到日产日清。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规定生活垃圾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三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袋放入垃圾箱,不得在公共场所堆积垃圾,不得在屋顶堆放杂物。

  第三十一条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集贸市场内的各摊位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在当日及时清除。

  第三十三条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小吃摊点及其它摊点,要统一规划、规范经营、统一管理。按批准的地点、时间出摊,并对由此引起的市容环境污染承担清扫保洁责任及清运处理的相关费用。

  科研单位、医疗单位、屠宰场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等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污染、损坏路面。

  严禁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住小区周围设置噪音较大的建材加工、修理场所和废品收购场所。

  第三十五条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卫生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人作息站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单位、个人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进行投资、参股。

  第三十八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从事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九条城市交通集散点和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四十条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第四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设施完好、昼夜开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报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应当提出补建方案。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授权的监察队伍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违反的个人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条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按每处50元至200元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责令改正、清扫,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九、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和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清扫保洁达不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个人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个人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对阻碍市容环境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城市市容环境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范》的规定执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规划、房管、新闻、教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制定城市容貌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太阳能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统一设计,做到整齐美观;

  (三)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顶部、外走廊、阳台和窗外等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在临街建筑立面安装空调主机应做到隐蔽、规范,主机底应高于地面2.5米以上,不得影响街景,不得向人行道及路面、墙面排水。临街建筑物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必须做到规范;

  (五)主要街道两侧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地)、草坪等;

  (六)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破旧房屋、构筑物等,由产权人或管理人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八条需改变沿街建筑物造型、开门、扒窗、搭建门厦、封闭阳台等,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按要求限期改造装修。

  (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不得随意挖掘,出现坑凹、碎裂、破损、隆起的,应及时修复。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等,设置单位或养护维修单位应及时修复、正位或更换;

  (二)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排水等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三)对下水道、渠道、河道等,管理单位或责任单位要经常疏通,清出的污泥杂物应随时清运;

  (四)各种架空线路、交通标志、候车亭、道路铭牌标志等设施的设置应当规范、整齐、美观、完好。

  第十条城市中的各类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完整;城市的行道树应排列整齐,缺株枯死的,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第十一条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棚、亭。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应限期拆除,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二条严禁擅自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确需设立早市、夜市、摊点群以及自行车修车点、瓜果和冷饮等摊点的,必须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定点。未经定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经批准经营的摊点,设施应整洁规范,标志统一,按批准的时限和经营种类经营,并保持摊点周围容貌整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

  第十三条严禁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露天烧烤。露天烧烤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活动主办单位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缴纳卫生保证金和道路(场地)占用费后,方可占用。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状IM电竞。

  不按规定清理场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活动主办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应当对存储场所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破坏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夜景亮化美化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主干道两侧、广场、公园、重要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规定的标准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开闭照明设施,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按照《*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类经营门店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门店字号、灯箱广告等,禁止橱窗内贴字贴画和店外摆放招牌;户外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保持功能完好;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保持美观,并定期维修或油饰。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应当规范设置,做到牢固安全、整齐美观。

  重要活动的标语、横幅的设置要符合市容观瞻要求,不得妨碍正常通行,到期应及时撤除。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外墙及门窗内外、构筑物、线杆、树木、护栏或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广告;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广告。

  (二)运输液体、流体、散体或易挥发有害气体的车辆,应装载适量、密封、覆盖,防止撒漏、挥发;

  (四)出租车、公交客运车辆等必须在核定的站点停靠、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不得随意调头和停靠;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应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区域整齐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影响环境的地点乱停、乱放。

  第二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的容貌和环境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一)施工工地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对土堆、散料应当采取遮盖或者洒水措施;

  (二)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不得凌空抛撒建筑垃圾,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

  (三)混凝土浇注量超出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搅拌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的,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五)在道路上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施工弃土、废料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施工弃土、散料的,应当采取洒水或者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七)施工现场材料和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九)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二十三条在市区内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人口集中地段焚烧落叶、秸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清扫保洁等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

  (一)城市道路、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的卫生保洁,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和所属生活区域的卫生保洁,由本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卫生保洁,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及其他居民区的卫生保洁,由其街道居委会负责。村庄内的卫生保洁,由村(居)委会负责;

  (五)火车站、汽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宾馆、饭店、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风景区、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卫生保洁,由经营或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内卫生保洁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工商部门协助搞好各类市场环境卫生的保洁管理;

  (九)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各种活动的,临时占用者负责占用地段及周围一定区域的清扫保洁。

  环境卫生责任人按以上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与沿街门店、单位签订门前责任区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及时扫雪铲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责任单位应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和指导,建立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保洁、清运、垃圾处理等专业化服务企业,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区域,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招投标等择优选择环境卫生专业企业承担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作业。

  第三十二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畜禽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的选址定点工作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确定。

  (一)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统一负责;

  (二)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建设和道路两侧公共垃圾容器设置,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广场、公园、风景点、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单位内的公厕、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按规划要求负责修建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用,应当按适当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四十条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的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环境卫生设施应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按原规模予以易地补建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等量补偿。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为了加强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市集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群结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县农业、爱卫、环保、土地、规划、房产、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集镇、村庄建设发展规划、计划,制定集镇、村庄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和县环境卫生部门指导下,确定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还田利用的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奖惩措施。

  乡财政拨款单位和集镇居民产生的粪便、垃圾,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清除、处置。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粪便、垃圾的,应当交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县物价部门批准。

  乡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性环境卫生监督队伍,协助乡人民政府和乡环境卫生监察队开展监督工作。

  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倾倒点的粪便按日清除;对化粪池的粪便定期清除。

  集镇内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乡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负责清除、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除、处置所产生的粪便。

  禽畜饲养专业户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放养。对产生的禽畜粪便和冲洗笼圈的粪污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除和处置。禽畜饲养场所应当采取相应的灭蝇和防止粪污水外流措施。

  村民饲养家禽、家畜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村民应当自行负责清除自备贮粪设施中的粪便,做到粪便不满溢外流,贮粪设施无蝇蛆孳生。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村民对贮粪设施内的粪便应当实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要求还田利用。具体实施办法由乡人民政府制定。

  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时清除集镇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并保持垃圾容器的清洁。

  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必须管理好自设的垃圾容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清除垃圾。

  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集镇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划分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定保洁标准,落实保洁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按乡人民政府的规定,搞好各自的门前环境卫生,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经营者提出清除垃圾的要求,并负责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自行处置垃圾的,必须向乡人民政府申报。具体申报办法、程序,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处置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堆肥、填埋等方法。乡卫生院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消毒后再处置。具体实施办法,由乡人民政府制定。

  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设置集镇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和工作场所,并搞好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保养、维修。

  规划建造新村及开发建设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无污水处理系统的新村、小区,必须按规定建造化粪池。

  工厂、学校、商店、集贸市场、医院、饭店、旅馆、长途汽车站、码头、文化娱乐场馆、公园和风景游览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范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及有关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

  禁止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的,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补建。

  生活垃圾处置场应当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参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并规定卫生防护区和落实防污染措施。

  村民设置各类贮粪设施,应当加盖密封,并按规定远离水源,使用中应当保持其完好。

  贮粪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具体改造计划,由乡人民政府制定。

  新建住宅使用水冲式户厕,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装置水冲式户厕、建造三格化粪池或者其他经环境卫生、卫生部门认可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向乡人民政府备案;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已建住宅增建、补建水冲式户厕和设置三格化粪池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监察队伍或者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或者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罚款。乱倒粪便、污水、垃圾等污物数量大的,按每吨30元至50元处以罚款;污损面积大的,按污损环境面积每平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三)村民设置贮粪设施,未按规定远离水源、加盖密封,造成蝇蛆孳生、粪便溢流污染环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

  (四)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禽畜饲养专业户放养家禽、家畜,或者未妥善处理禽畜粪便、粪污水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统一建造的新村、小区未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堆积、堆放秸杆、柴草、杂物,造成环境污染,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元罚款。腐烂的秸杆、柴草、杂物不及时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各类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处置粪便和垃圾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八)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一)使用水冲式户厕未配建三格化粪池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使用水冲式户厕、三格化粪池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二)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三)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者设施残缺的,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加处原罚款额1至3倍罚款。

  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镇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动员大会,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动员全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力争通过短时间的努力,使我镇农村环境卫生状况有一个大的改观,为优化人居环境、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刚才,王镇长对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落实。下面,就如何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际效果,强调三点意见: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上力度不断加大,Xx市正在进行“新四创”活动,我市也正在积极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市里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布置。具体到我镇来讲,更应该认识到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卫生是我镇最直观的面貌,干净不干净、整洁不整洁,大家都看在眼里,一目了然。一定意义上来说,农村卫生环境卫生状况最能代表一个地方的形象和风貌。近年来,为了创造更适合人居的良好环境,镇党委、政府及各村、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都做出了巨大努力,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八角、大井、南丁冶、北丁冶、西芦寨、南坡近几年都在硬化亮化上各有成效,特别是后郊、南木井的速变,环村道路建设给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村庄面貌和群众的精神面貌明显改观。应该说,总体上看,我镇农村环境是朝着逐步改善的方向发展的。但是,受经济发展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全镇农村环境卫生状况还存在严重问题。从农村看,村道两旁垃圾随处可见,杂物乱堆乱放,有的边沟几年都没人清理,由于排水不畅,积水横流,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的环境卫生。从镇区看,背街小巷垃圾成堆,个别路、集贸市场等一些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很差,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我镇的对外形象,必须集中精力、下大力气认真加以解决。很简单的道理,老百姓住房子要装修。说到底,土建搞好了,现在要装修,锦绣好了要添花,河东公路沿线各村建设都要好的像南木井一样搞装修、出效果。

  招商引资成功与否,除了各级干部的共同努力外,环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这个环境不仅包括资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硬环境和政策、服务等软环境,也包括卫生环境。同等条件下,客商都愿意到环境整洁优美的地方投资。一方面,如果我们具备了相应的资源优势、交通优势、政策优势,但仅仅是由于环境卫生差也会因小失大,影响客商的兴趣,影响谈判结果。另一方面看,受客观条件限制,我们的交通、政策等环境优势并不突出。但我们通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让客商看到整洁干净的生活环境。“事事有方圆,万物皆规律”,有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卫生,体现了一个地区外在的、内在的管理秩序的优良,这是外商最值得信赖的。试想建立一套长效的保洁机制是需要很大功夫的,体现了很强的管理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能把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环境料理好的支部书记,是不简单的支部书记,是让外商值得信赖的支部书记。我们是最平凡的人,让我们做最平凡的事,但平凡之中领导的期盼是超乎寻常的。通过环境看到我镇群众素质和精神风貌,同样可以坚定客商的投资信心,加重我们谈判的砝码,很可能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如果我们的经济发展本来就很滞后,再没有一个整洁、舒心的环境,招商引资就将成为一句空话。我们要从促进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抓好环境卫生整治的重要性。

  建设新农村是一项系统工程,村容整洁就是其重要内容,在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因地制宜,我们要抓住群众最关心、最能体现成果、而经过我们的努力又是可以实现的问题,集中加以突破。在新农村建设5个方面20个字的具体内容中,“生产发展、管理民主”等都是长期任务,相对来说,村容整洁比较容易实现,也最能体现成果。因此,大家要把这次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环境卫生整治当作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实际步骤,认线、搞好环境卫生整治是创建文明乡镇的主要抓手

  新一届党委、政府以来,我们提出了“城乡统筹,重点推进,着力创建文明乡镇”的工作思路。两年以来,围绕这一目标我们集全镇之智、动全镇之力,在道路建设、小城镇建设、村庄建设上,励精图治、呕心沥血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东岗的小城镇和南木井、后郊、八角一样的村庄正逐渐被外界认可,但这与我们创建文明乡镇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我们在村镇建设谋划上第一阶段是量的扩张,第二阶段是质的提高,某种意义而言,第二阶段比第一阶段的任务很重、情况更复杂。但随着工作的推进,我们面临第二阶段的任务已经即将摆到我们面前。南木井在村庄建设质的提高上已迈前一步,西岗村也不落后,其它村差距还很大。所以,这次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就是一次促质提高的动员,使我们修成公路的群众不但走着平坦,更要看着舒服。环境可以影响人,还可以改造人。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群众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切入点正在减少,通过改变环境去影响群众,改变群众生活习惯的切入点是群众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展现群众精神文明的重要抓手。请同志们一定要以这个高度去认识环境治理对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为我镇三大文明建设再立新功。

  总之,为次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不是小事,各村、各单位,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决心、出实力,真抓实干,通过这次集中整治活动,使我镇的村容村貌发生根本改变,并通过今后的不懈努力,不断提升环境卫生水平,为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奠定良好基础条件。

  王镇长在讲话中已对这次集中整治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在提出三方面工作要求:

  1、行动要快IM电竞。此次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标准高,这就要求各村、各单位会后迅速向党员、群众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全党动员,全民动员,人人动手,大打一场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攻坚战。同时,各村要分阶段、分步骤、分层面,扎实推进。昨天上午,中路村进行了安排,行动就很快,北木井、南木井都是支书亲自带队,清除垃圾,清除障碍物,这就是一面旗帜,群众从路上过认识常明书,都说他就是真正为民服务的旗帜,干部从这儿过,看到常明书,那就是真正行动迅速抢抓落实的旗帜。

  2、措施要实。措施的得力是集中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各村制定措施要切合本村实际,具有操作性、可行性,切实把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摆到当前压倒一切的位置来抓。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村支书、主任要亲自上,支村两委要全部上,集中力量搞突击。“得民心者得天下”。同志们,我们走出去看看,群众在炎热酷暑中耕作,我们不应该放弃劳动人民的素质,让我们真正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他们劳作的途中,也看到我们干部为人民服务之身影,这是最光彩、最体面的工作,这是你真正拉选票、拉党票的最好机会;二是要制定工作台帐。进一步细化任务,限定时间,明确标准,责任到人。尤其东路教场、大井、下寨三村委要团结拆除,有碍观瞻的建筑物,建设景观墙,规划垃圾池,规划绿地等任务目标,逐段、逐步规划建设目标,明确到人,制定时间表,彻底使东路改变贫穷、落后的形象,使一条通畅、靓丽的东部通道展现在全市人民面前,这儿任务最重。东部三村要当做近段工作的中心去推动此项工作;三是要加大宣传力度,镇指挥部要征集若干条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标语,在主要地点悬挂,营造氛围。群众要宣传、要教育,我们支部书记的宣传号召工作能力很强。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专栏、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努力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3、效果要好。在环境整治上,各村、各单位要高标准、严要求彻底对镇区、主干道、村庄内的垃圾进行一次大清理,确保不留任何死角。特别对我镇的三条主干道,要在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道路两旁进行白化、美化,确保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一步到位,打造整洁干净的对外通道。南木井村仅做到了一二无,达到四无仍有很大差距,四有顶多做到了三有。同时,各村要进一步完善保洁机制,创建专门的环卫队伍,对村内及主干道进行定时清扫、保洁,并及时向群众做好环卫宣传工作,使环境卫生工作成为人们行为规范的衡量标准,建立环境卫生的长效机制。

  4、力度要大。会后要成立路政巡回执法小组,政府综治办主任Xx牵头,公安、路政配合对在县乡道路内乱堆乱放杂物、建筑垃圾及其它违反环境整治的行为。快立案、快处理、快落实,为各村集中清理活动保架护航。

  任务已经细化,目标已经明确,下一步,各村、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卫生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村、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全员上阵,开展一次“义务劳动,净化家园”向建党86周年献礼活动。申书记组织全镇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在下周开展一次义务劳动,指挥部规划地点,不要事事依靠机械,有些人工比机械做的活还要细。同时,积极实行党员带农户制度,充分利用广播、横幅、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通过党员的示范带动作用,使广大群众积极投身于改善村容村貌、改良人居环境工作中去,努力在全镇形成一个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干,人人关心环境整治,个个参与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七一”马上就要到来,我们镇党委已经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庆“七一”活动有关安排,内容丰富,党的先进性要体现在为民办实事上,要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

  整治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落实,各村、各单位要切实把此项工作组织好、落实好。一是各村支书、主任要深入一线,现场办公,解决具体问题,认真抓好落实;二是扎实开展验收评比活动,镇政府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验收评比,对完成较好的村主要领导,要给予奖励,对完成情况不好的村,要进行通报批评;三是严格督查,镇里成立督查组对各村完成情况跟踪督查,并通过东岗工作信息通报情况,存档备案。

  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我们要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不断加大卫生投资力度,完善基础卫生设施,这次各村规划的垃圾池建设、美化等,要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奖补政策,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出导向作用;要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工作制度;要成立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环卫队伍;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着力提高群众卫生意识。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范围内行使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

  (一)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清扫保洁费;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专业服务单位)履行。责任人既不自行履行,又不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履行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未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对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店名招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破损、有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拆除。具体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粉刷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防盗窗、遮雨篷等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搭建牌楼、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和临时设置架空线的,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并按规定时限拆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没收有关宣传物品,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开设门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IM电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以及霓虹灯、招牌、标志牌、灯箱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残缺、错误、脱落、陈旧的,应当及时更新、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消防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等公用设施及路名牌、楼房幢号门牌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整修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临街一侧需要设置围墙的,应当选用透景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围墙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景观灯光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兜售的物品和有关的工具,要求其限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属于无照经营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车辆清洗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已经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逐步改造、拆除。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宣传物品。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张贴、悬挂宣传物品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立即清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今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进出口的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其及时清洗道路和清除废弃物,逾期不清洗、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辆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的,责令就近修理或清洗,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液体、工程渣土、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避免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装卸货物后,应当保持周围场地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清洗道路或者场地;拒不清洗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可以会同公安部门对车辆采取暂扣、原地锁定或者强制拖离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具体规定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重,可责令搬迁。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由物主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倾倒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并按核定的路线、时间和方式清运。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支付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

  第三十一条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清运、疏通,防止阻塞、外溢。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营业垃圾、装修垃圾、粪便等,不得任意倾倒。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即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即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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